(2015)港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板桥街道办事处台南社区居委会与王同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板桥街道办事处台南社区居委会,王同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连云港市板桥街道办事处台南社区居委会,住所地:连云区板桥安置小区25号楼。负责人张志刚,主任。委托代理人石荣宗,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同友,无固定职业。原告连云港市板桥街道办事处台南社区居委会诉被告王同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板桥街道办事处台南社区居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板桥街道办事处台南社区居委会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 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厉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