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玉山与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山,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542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山,农民。被执行人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朝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山与被执行人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蓟民初字第7035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部分财产已因其他案件被查封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7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