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肖某、闫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闫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男,1998年8月1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蒙古族,中专文化,系赤峰市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无前科。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系肖某母亲。法定代理人肖某某,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系肖某父亲。辩护人齐晓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闫某某,男,1998年1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汉族,中专文化,系赤峰市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现住赤峰市敖汉旗,无前科。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任某某,女,1974年5月11日,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敖汉旗,系闫某某母亲。法定代理人闫某甲,男,1972年2月6日,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敖汉旗长胜镇长胜甸子村*组,系闫某某父亲。辩护人李艳春,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闫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于2015年7月1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凤仪、隋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肖某某、王某某、辩护人齐晓东,被告人闫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闫某甲、任某某、辩护人李艳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9日13时许,李某(2000年10月24日出生)纠集被告人肖某、闫某某等十多人到松山区华展网吧附近准备斗殴未果,参与斗殴的张某某(2001年5月21日出生)发现曾与其互殴的宋某某也在现场,遂逞强耍横指使前来参与斗殴的肖某、闫某某等十多人在该网吧附近对宋某某及其朋友乌兰某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致宋某某受伤。经鉴定,宋某某右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未成年人犯罪、共同犯罪、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肖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齐晓东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肖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肖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系未成年人犯罪;2、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性不大;3、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4、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5、系初犯、偶犯;6、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结合肖某具备充分的帮教条件,建议对肖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闫某甲、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李艳春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肖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肖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系未成年人犯罪;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3、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4、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性不大;5、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6、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结合肖某具备充分的帮教条件,建议对肖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13时许,李某(2000年10月24日出生)纠集张某某(2001年5月21日出生)、被告人肖某、被告人闫某某等十多人到赤峰市松山区华展网吧附近准备斗殴未果,张某某发现曾与其互殴的宋某某也在现场,遂指使前来参与斗殴的肖某、闫某某等十多人在该网吧附近对宋某某(被害人,男,时年15周岁)及乌兰某某某进行殴打,致宋某某受伤。经鉴定,宋某某右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肖某于1998年8月11日出生,被告人闫某某于1998年1月2日出生,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被告人肖某、闫某某的亲属共同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1月9日15时许,被害人宋某某打电话报警称,在松山区怡和家园小区门前有人被打。二、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9日下午1点多,他从松秀园小区走到滢滢网吧门口时有一名男子问他是不是叫宋某某,他说是,这名男子拽着他的衣领把他拽到滢滢网吧门口前面的空地处,他看见周围有二三十个人,其中有张某某,拽他的那名男子骂他一句,打了他一嘴巴子,张某某也动手打了他,并对他拳打脚踢,把他打倒在地,他站起���后给乌兰某某某打电话说自己挨揍了,过了五分钟,乌兰某某某带着三个人找到他,他、乌兰巴特和打他的那名男子一起到了梦幻网吧后面的空场,双方骂了起来,打他的那名男子向身后的人伸出一个手指头又伸出第二个手指头,这时有十七、八个人就分成两帮,有七、八个人过来把他踹倒在地上,他抱着头部,打他的人围着他用脚踢他头部、脸部、上身、后背、腿部、臀部、抱着头部的双手,另一帮人打乌兰某某某,打完他们这些人就跑了,他到松秀园附近的一个诊所,大夫说他胳膊骨折了,他就去了松山医院。三、证人证言1、证人乌兰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9日下午2时许,他在松山区动力机胡同玩台球时接到宋某某电话,宋某某说自己在松山区莹莹网吧挨打了,他就去找宋某某,见到宋某某后得知被张某某打了,张某某等人就在对���的松山区工商银行胡同内,他和宋某某找到张某某和打宋某某的男子,在松山区梦幻网吧后面的空地与打宋某某的男子吵了起来,那名男子踹了他肚子一脚,打左脸一拳,他也用手打了对方肩部一下,这时对方的六七个人都上来开始打他,不知道是谁把他踹倒在地上,他抱着头部躺在地上,这些人用脚踢他,不到一分钟,这些人就走了,他从地上起来看见宋某某也在地上躺着,宋某某说胳膊痛,他就和宋某某去了医院。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出生于2001年5月21日。2014年11月9日下午2时许,李浩给他打电话说挨揍了让他过去,他去了松山区滢滢网吧门口,过了一会儿秦某某也到了,他们在网吧门口聚着时,他看见了宋某某,就和秦某某说自己被宋某某打过,秦某某听说后过去踹了宋某某一脚,而后双方就撕扯起来。后来到了梦幻网吧后面的空场,秦��某他们有二十多人分成两帮,他和秦某某等十多个人打乌兰某某某,肖某领着十多个人把宋某某拉到旁边打,他想去打乌兰某某某被拉住了,他见宋某某被打倒在地上抱着脑袋,一帮人在踢躺在地上的宋某某,他也用脚踹了宋某某后背几脚又用手抓着宋某某的头发用膝盖磕了宋某某头部三下,当时他感到膝盖像撞到墙一样特别疼,还有吭吭的声音,打完之后他出了小区打车走了。3、证人肖某乙的证言证实,他出生于1999年2月8日。2014年11月9日下午1点,他在学校接到秦某某电话,让他去打架,他和卢某某、秦某某三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去了华展网吧,途中秦某某告诉他是帮助李某打架,让他再找点人,他们到了松山区滢滢网吧后,见有两帮人在网吧门口,一帮由张某某带领,另一帮的五、六个人他都不认识。秦某某介绍李某给他认识后,李某又叫来六、七个���通技校的人。后来,不知为什么李某找的交通技校人里一个小个子的男子和张某某打了起来,打了几下就不打了。不一会儿,那个小个子男子找来乌兰某某某和秦某某说了几句话就去了梦幻网吧后面的小区,这时肖某和闫某某也到了,他们也跟着进了小区,张某某和小个子男子说话,他离着远,听不见说什么,秦某某接了一个电话,挂了电话就踹了小个子男子肚子一脚,他们这些人就上手打了,他和闫某某、秦某某打巴特,肖某和穿花上衣的男子等六、七个人打小个子男子,打了不到一分钟,他们就不打了,他看见肖某用拳头打小个子男子,另几个人在踹,那些人见他们走了也跟着跑了,他打车离开了现场。4、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出生于1998年12月26日。2014年11月9日下午1点,李某给他打电话说自己挨揍了,让他过去。他走到学校门口遇见机电系的���友,就和其中一人说要去滢滢网吧,有朋友出事了。他们四人打车到了松山区滢滢网吧门口,李某找的人要和红旗中学的学生打架,但红旗中学的学生没去,他们就在滢滢网吧门口说话。后张某某告诉他以前被宋某某揍过,让他把宋某某叫过去,他去叫宋某某时,张某某也过去了,宋某某骂了张某某一句,张某某打了宋某某一下,他就踹了宋某某腿部一脚,后来被人拉开,他就和张某某、李某及三个机电系的朋友往松山区工商银行走,在木兰街与英金路交叉十字路口北侧时,看见三、四辆出租车下来了十五、六个人过来找他,其中有肖某。这时,乌兰某某某过去问他们谁踹宋某某了,他说:“是我”,乌兰某某某就把手里的饮料瓶向他扔了过去,被他躲开了,他这方的人就要动手,他没让,他告诉乌兰某某某去梦幻网吧后面的空场,宋某某和他说别打了,就拉倒��,这时他姐姐也让他去拿东西,但乌兰某某某过来找他和他对踹了一脚,和他一起去的几个人把乌兰某某某围上了,他对乌兰某某某说:“你还想动手?”,没等说完,乌兰某某某又踹了他一脚,他们中的不知是谁一脚把乌兰某某某踹倒在地上了,他们四个人就围着踢乌兰某某某,每人踢了五、六脚就不踢了,因为他还有事,就拉着张某某不要再打乌兰某某某,他就和张某某打车走了。5、证人柴某莫的证言证实,他出生于1999年3月6日。2014年11月9日下午1点,闫某某在宿舍接了肖某乙电话,闫某某叫他一起往还学校外面走,他们走到学校前面十字路口的时候,见宋某甲和崔某某都在,他们一起打车去了松山区华展网吧,途中,秦某某曾给他打电话问到哪了。他们在华展网吧对面下了车,遇见了肖某,听卢某某说打完了。后看见秦某某从滢滢网吧往南走,他���也跟着过了马路往南走,走到梦幻网吧后面的空场后,看见张某某与一个小个子男子争吵,后来秦某某踹了对方高个子男子一脚,小个子男子就踹了秦某某一脚,他和闫某某、肖某乙还有两个不认识的男的就开始打对方高个男的,肖某和六、七个不认识的人打小个子男子,打了一两分钟就不打了,他们打车回了学校,宋某甲和崔某某没有参与打架。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他出生于2000年10月24日。2014年11月9日中午1点,他接到李某甲电话说要打红旗中学的一个学生,他就去了松山区英金路中段路西的滢滢网吧门口找到李某甲,李某甲让他打电话找张某某,他就打了电话分别找了张某某和秦某某。过了二十多分钟,张某某和秦某某带的十多个人打车到了,张某某跟秦某某说宋某某以前揍过他,秦某某就问谁是宋某某?宋某某答应了。不知道是秦某某还是张某某就打了宋某某一个嘴巴子,秦某某和张某某还有他们这方的两、三个人踢了宋某某几脚,他从中间拦着没让动手,这时,过来一个挎包的男子见宋某某挨打了,就打电话叫人,他们听说有人报警了,就往华展网吧走,宋某某给乌兰某某某打电话,过了不到五分钟,乌兰某某某就到了,问宋某某谁打的人,宋某某指了指秦某某,乌兰某某某就拿饮料瓶子打秦某某,被秦某某躲开,而后他们又一起到了梦幻网吧后面的空场,宋某某被一个后来的胖子拽到旁边打,他看见挺胖的男子用脚把宋某某踹倒在地上,打宋某某挺狠的,还用脚踩宋某某的胸部,他们打完宋某某后,又去打乌兰某某某,打乌兰某某某这些人跑了,他也走了。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9日上午8点,他朋友的哥哥给他打电话要说说前一天发生的和他朋友闹矛盾的事,并让他去松��区英金路中段路西的滢滢网吧门口,他怕挨揍就打电话让李某过去,后又给张某某打完电话后,他与李某乙、郝某某和李某还有李某的两个朋友去了滢滢网吧,与他朋友的哥哥见面后说和了之前闹矛盾的事就在滢滢网吧门口说话,这时张某某打车到了,张某某问他认不认识他前面路过的一个小孩,他说不认识,张某某就去追上那个小孩踹了一脚后与那个小孩厮打起来,他给拉开了,后那个小孩说报警了,张某某等二十多人就往梦幻网吧后面走,他与那个小孩把事情说和解后,和李某乙、郝某某、李某和那个小孩一起往松秀园小区走,走到梦幻网吧时看见张某某领着他帮人翻到铁栅栏里,他和李某乙、郝某某、李某就走了。8、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9日下午1点,他在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遇见肖某乙和两个男的,听肖某乙有事,就和肖某乙及那���个男子一同打车去了松山区滢滢网吧,途中听肖某乙给他闫某某打电话问到哪了,快到网吧时,秦某某问肖某乙带两车人够不够,肖某乙说够了,后他们就到了滢滢网吧门口,过来张某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张某某和肖某乙、秦某某说话,宋某某从这里经过,张某某就趴在秦某某耳边说话,秦某某让宋某某过来,宋某某不去,秦某某和张某某要把宋某某拽过去,没等拽,宋某某自己就过去了,秦某某打了宋某某一个嘴巴子又踹了宋某某腿上一脚,肖某乙也踹了宋某某腿上一脚,后一个宋某某方的背挎包的男子说报警了,张某某认识的人就走了,过了四、五分钟,闫某某、柴某莫、肖某还有三、四人他不认识的人到了,见肖某乙等人往西边走,他们也去找肖某乙到了梦幻网吧后面的空场,张某某说这块警察来了不好跑,让他们翻到铁栅栏里,他和十四、五个人翻到��栅栏里面后,过来一辆电瓶车,下来一名男子问张某某还打不打(架),张某某说一会儿,秦某某让张某某把宋某某和那名大个子男子叫过去,宋某某和大个子男子就翻过铁栅栏,大个子男子踹了秦某某腿部,秦某某用手指给他们比划了几下后,就与宋某某、大个子男子打了起来,他们分成两帮,秦某某、肖某乙、闫某某、柴某莫、还有个戴耳钉的男子他们一帮人打大个子男子,宋某某拦着,肖某、柴某莫、张某某还有三、四个人他不认识的这帮人就开始打宋某某,他们打完人后就跑到小区外面,他和肖某、陈某某、闫某某打出租车回学校了。9、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9日下午1点,他和宋某甲、卢某某在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遇见肖某乙、柴某莫、闫某某打车,肖某乙跟宋某甲他们说去打架,让他们跟着闫某某、柴某莫坐一辆车去了松山区华���网吧对面,下车后见华展网吧旁边聚了一帮人,肖某乙向他们那边过去并告诉他往木兰街西侧走,他们走到一个小区里,当时对方有一个小个男子和一个大个男子和他们的人对骂,肖某乙说让翻铁栅栏里,他们和对方那个男子也跟着翻过铁栅栏,他和宋某甲在后面说话,没注意什么时候双方就打起来了,肖某、肖某乙、闫某某、柴某莫、张某某、还有三、四个不认识的人打对方那个小个子男子,旁边一个老头说别打了,他们那帮人就去打那个大个子了,打了十多分钟,他和宋某甲、卢某某、肖某、柴某莫、闫某某一起走了。10、证人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9日下午1点,他和崔某某、卢某某在学校门口碰见肖某乙和一个不认识的人打车,肖某乙跟他们说有事让他们下出租车,后与那名不认识的人一起坐上出租车,让他和崔某某、卢某某跟着一起走,��和崔某某、闫某某、柴某莫坐一辆出租车去了松山区华展网吧对面,下车后肖某乙跟他说别在这,就跟着肖某乙走到一个小区里,看见他们这方的人和对方一个小个子男子说话,他在旁边接电话,打完电话后看见那些人都翻到铁栅栏里面了,他也翻了过去,他和崔某某、卢某某在后面说话,过了十多分钟,柴某莫、肖某还有三、四个人就打对方的小个子男子,把那个小个子男子打倒后围着踹,不一会儿又在胡同里打对方那个大个男子,打不长时间就都出来走了,他和崔某某、卢某某打车走了。11、证人贾含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9日下午2点,他和李某、黄某某在松山区八小对面的台球厅打台球,李某接个电话后,对他们说自己的朋友挨揍了,要去赤火网吧看看,说完,他和黄某某跟着李某去了赤火网吧,到了滢滢网吧门口时看到有五、六个人,李某跟那几个人说了一会儿话后,李某跟他说在这等红旗中学的学生,二十多分钟后又到了十多个人也是一起说话,他们等了一个多小时也没到,后来张某某去了和他们一起说话时,张某某看到在此路过的宋某某就对李某说要打宋某某,李某没同意,张某某看到宋某某往他们这边走,张某某和一个男的就去拦宋某某,打了宋某某一个嘴巴子,另一个男子也帮张某某打宋某某,后被李某拉开,没一会儿,李某和那二十多人就一起走了,他和黄某某就在赤火网吧待着,后用黄某某的机手给李某打电话,李某告诉他在梦幻网吧后面的空地上,于是他和黄某某一起到了梦幻网吧后面找到李某,看见在滢滢网吧门口待着的那二十多人也都在,宋某某和一个高个男子也在,他就和黄某某到楼梯上坐着,看见宋某某和宋某某的朋友与三个人骂起来了,骂了没多长时间,那二十几个人里就出来���、八人打宋某某,把宋某某踹倒后就用脚踹倒在地上的宋某某,打了大概一分钟左右就停手,开始追宋某某的朋友,李某和他去把宋某某扶起来后,他和李某、黄某某就走了。1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9日下午2时许,他和乌兰某某某、周某某、陈某甲等四人在松山区动力机胡同玩台球,乌兰某某某接了个朋友的电话后告诉他这个朋友在松山区英金路滢滢网吧挨打了,他们四人从台球厅出来走到松山区工商银行门口时遇见了宋某某,没注意乌兰某某某和宋某某说什么,对方有十五、六个人在那站着,其中一个人说报警了,他和周某某、陈某甲在乌兰某某某旁边一、两米远的距离站着,过了不一会儿,那些人到了梦幻网吧后面的空场,他和周某某、陈某甲在外面等他朋友,没等到,他们就回去了。他看见对方十多个人打乌兰某某某和宋某某,过一会儿就不打了,小区楼上的人喊报警了,对方的人就都走了,乌兰某某某见宋某某受伤了,就向他借钱带宋某某看病去了,后得知宋某某右锁骨骨折了,乌兰某某某没有受伤。1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1月9日,宋某某电话报警称其在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梦幻网吧被打。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肖某于2014年12月1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闫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四、鉴定意见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松公安司鉴字(2014)第35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宋某某右锁骨骨折,该损伤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c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五、书证1、办案说明证实,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松州派出所在侦查本案的笔录中出现的“李某”与“李某”系同一人,实际姓名为“李某”;“秦某某”与“秦某某”系同一人,实际姓名为“秦某某”;“阎某某”与“闫某某”系同一人,实际姓名为“闫某某”;“巴特”与“乌兰某某某”系同一人,实际姓名为“乌兰某某某”。2、被告人肖某、闫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3、谅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肖某、闫某某的亲属共同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肖某、闫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4、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证明证实,肖某、闫某某均系该校在校学生。5、喀喇沁旗河北街道西府村民委员会为肖某出具证明证实,肖某系该村村民,平时无不良嗜好、遵纪守法。6、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机械与自动化系14秋电气技术应用五年高职班班主任庞博出具的帮教证明证实,李某乙愿意对肖某进行帮教,由庞某进行监管。7、敖汉旗长胜镇长胜甸子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闫某某系该村村民,平时无不良嗜好、遵纪守法,并愿意配合相关部门对闫某某进行帮教、监管。七、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肖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9日下午1点左右,他在宿舍里接到肖某乙电话说被人堵了,让他去华展网吧,他给闫某某打电话得知闫某某正要去华展网吧,他也打车去了华展网吧,见滢滢网吧门口有很多人就站在原地看,后肖某乙叫他们过去,当时肖某乙身后还跟着十多个人,他问肖某乙怎么回事,肖某乙说不知道,他们到了华展网吧西侧的小区里面时,见张某某和巴特谈,肖某乙问秦某某还打不打,秦某某说打,说完秦某某和肖某乙领着闫某某往巴特和小个子男的跟前走,秦某某踹了巴特一脚,那个小个子就跳起来打了秦某某脸上一拳,他们就都上手开始打巴特和小个子男的,他和肖某乙、闫某某、柴某莫、秦某某打巴特,张某某领着一些人打小个子男子,打完巴特,他又去踢了宋某某屁股两脚,打了五分钟就不打了,不知是谁说了跑啊,他们就都跑了,他打车回学校了。他是肖某乙和秦某某打电话叫去的,不知道因为什么打架。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9日下午1点左右,他在宿舍里接到肖某乙电话让他去华展网吧,他和柴某莫一起打车去了华展网吧,下车后碰见了肖某。见滢滢网吧门口有很多人就没到跟前。后卢某某过去跟他们说有个小个子要砍人。他和柴某莫、肖某跟着卢某某过去了,碰见肖某乙和秦某某、张某某等二十多人往梦幻网吧后面走,他也跟着到了梦幻网吧后面的空场跳到栅栏里面,肖某乙让秦某某先动手,秦某某��往前后,他们跟着往前走了几步,秦某某就伸出手指头跟他们比划一、二,没等到三,秦某某就踹了对方高个男的一脚,对方小个男的也踹了秦某某一脚,然后他和秦某某、柴某莫、肖某乙、还有不认识的男的开始拳打脚踢的打高个男的,打了两三分钟,肖某乙说警察十分钟内就到,他们就都跑了,他和柴某莫、肖某打车回学校了。他是肖某乙找来帮秦某某打架的,不知道秦某某和对方是否有过矛盾。本院认为,二被告人肖某、闫某某受张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秦某某(未满十六周岁)指使,挑起事端,滋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二被告人之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分别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分别对二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二被告人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致伤被害人的后果,所起作用相当,不适宜区分主从,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及司法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考虑到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又是在校学生,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结合被告人肖某、闫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分别对二被��人宣告缓刑。对肖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闫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闫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晓磊审 判 员 李 想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