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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双喜、赵文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喜,赵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喜,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赵文友,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李双喜与赵文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双喜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高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锁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