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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帅与潘有军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帅,潘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691号申请人张帅,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潘有军,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张帅与被执行人潘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潘有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