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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蒋某与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阮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元,由原告蒋某承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寿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