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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镇江东惠管理有限公司与孟顺娣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东惠管理有限公司,孟顺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镇江东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288号东邦国际商务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张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钟艳,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顺娣。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东惠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顺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东惠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以孟顺娣已先行起诉、可对全案一并审理而无另行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东惠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顺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福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