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终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董淑军与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连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淑军,戴连富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01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南环二路218号。法定代表人丁海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淑军。委托代理人邹建丽,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连富。上诉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淑军、戴连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2015)坛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69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484.5元,由上诉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银芬审 判 员 杨 迪代理审判员 张丛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