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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终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董淑军与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连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淑军,戴连富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01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南环二路218号。法定代表人丁海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淑军。委托代理人邹建丽,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连富。上诉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淑军、戴连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2015)坛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69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484.5元,由上诉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银芬审 判 员  杨 迪代理审判员  张丛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