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彭静,彭润等与新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润,陈瑜,彭静,重庆市秀山县新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711号原告彭润,男,1988年4月21日生,土家族,重庆市渝北区人。原告陈瑜,男,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原告彭静,女,1981年1月13日生,土家族,重庆市渝中区人委托代理人田万平,重庆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秀山县新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中和镇建设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0816-9。法定代表人李秀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彭润、陈瑜、彭静诉被告重庆市秀山县新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2014年8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润、陈瑜、彭静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秀山县新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张才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自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