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宋某某与江某某一审刑事退卷决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退 卷 决 定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800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你院于2015年8月13日起诉来院的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于当日送达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江某某今尚未归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将该案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附:公安侦查卷捌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