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唐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230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甲。被执行人唐某乙。申请执行人唐某甲申请执行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