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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仕文与庄丙怀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仕文,庄丙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3918号原告:金仕文,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金花,女,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庄丙怀,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华明,男,青岛黄岛秉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金仕文与被告庄丙怀离婚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陶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仕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花,被告庄丙怀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仕文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13年5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子女及亲属对原告进行殴打谩骂,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庄丙怀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关于原、被告感情及夫妻现状。原告称,原、被告结婚是为了被告将其及两个儿子户口落到原告村,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且双方一直分居生活,现��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称,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和睦,并收养了被告的小儿,虽然原被告系二次婚姻,但夫妻相依相守十五年,在被告生病期间原告给予悉心照顾,且近期有过夫妻生活。关于原被告有无共同财产和债务。原告称,原、被告共同建造南屋四间,被告出资8000元,原告出资6000元,天井封顶花了10000元,院内地面硬化花费400元,但未翻建和维修正房。被告称,双方有存款20万左右,另外被告为建造南屋五间花费20000元,原、被告共同出资维修正屋花费3000元,硬化院内地面及天井封顶花费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虽称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仅凭原告的陈述,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已共同生活15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今后双方能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彼此增进沟通、增加信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故对原告离婚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仕文与被告庄丙怀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仕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