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洲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东洲民初字第67号原告袁小英诉被告宋勤云、辜任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英,宋勤云,辜任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洲民初字第67号原告:袁小英,女,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云,系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勤云,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被告:辜任姺,女,1971年9月2日生,汉族,原告袁小英诉被告宋勤云、辜任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小英及委托代理人黄云律师,被告辜任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勤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袁小英诉称:原告丈夫与被告宋勤云系多年好友。2014年8月14日,被告宋勤云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与被告宋勤云当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00万元,利息每月2分。原告按约向被告宋勤云转账100万元。2014年8月16日及9月5日,原告分两次又借给被告宋勤云1**万元,被告宋勤云均出具借据并约定利息。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发现两被告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15万元(截止2015年2月13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辜任姺辩称:本人与原告不认识,本人不知道原告是否借钱给被告宋勤云,且借条上没有本人的名字。即使被告宋勤云向原告借款也是个人行为,与本人无关。本人不是公司股东,被告宋勤云不但没有交过一分钱给家里,还从家中借了900余万元,房子也抵押了。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借款,上述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借款,故原告要求本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宋勤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原告袁小英与被告宋勤云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月息2分,按季度支付。同日,被告宋勤云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袁小英100万元,按借款协议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性还清。当日,原告转款575000元至被告银行账户。次日,原告转款425000元至被告的银行账户。2014年8月26日,被告宋勤云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袁小英50万元,月息按2分计算,借期为半年,利息三个月付一次。次日,原告分两次转款18万元、32万元至被告宋勤云银行账户。2014年9月5日,被告宋勤云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袁小英100万元,借款时间半年,月息按2分计算,利息一季度付一次。当日,原告分分别转款20万元、10万元、40万元至被告银行账户。2014年9月7日,原告转款30万元至被告宋勤云银行账户。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宋勤云分文未还,仅支付2014年8月15日至2014年11月15日的利息共计15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无果,于2015年1月30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宋勤云、辜任姺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借款协议》、借条;2、银行交易凭证等。本院认为:被告宋勤云欠原告袁小英借款250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及交易单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宋勤云向原告借款时系在其与被告辜任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所欠原告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辜任姺抗辩未提供证据,故原告请求被告宋勤云、辜任姺偿付借款250万元及利息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宋勤云、辜任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袁小英借款2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宋勤云、辜任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0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3000元,由被告宋勤云、辜任姺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熊 艳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谭四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