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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双阳区东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东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23号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东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路大车店院内。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东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东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东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57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刁彦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大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