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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严向辉、郑素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238号。负责人刘雪梅,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严向辉,男,1970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郑素洪,女,1970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郑剑,男,1986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严平,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严向辉、郑素洪、郑剑、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0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向辉、郑素洪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7元;被执行人郑剑、严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严向辉、郑素洪、郑剑、严平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5年3月19日将被执行人严向辉、郑素洪、郑剑、严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剩余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德彬执行员胡志铿执行员林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林伟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