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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7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倩倩与高延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倩,高延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198号原���王倩倩,女,汉族,1991年10月8日出生,夏津县。被告高延利,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倩倩与被告高延利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倩倩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倩倩负担。审判员  毕研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荷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