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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邱建军与幸享杰、幸享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军,幸享杰,幸享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2722号原告邱建军。被告幸享杰。被告幸享式(曾用名幸享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智,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建军诉被告幸享杰、幸享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2015年8月3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本院再行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易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