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叶海洲与上海美冶商贸有限公司、黄建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海洲,黄建惠,上海美冶商贸有限公司,魏细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329号原告叶海洲,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郭辉,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兴会,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惠,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上海美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建惠。被告魏细玉,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海洲与被告黄建惠、上海美冶商贸有限公司、魏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万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