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锦西炼油化工总厂华亿实业总公司与刘全叶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石油锦西炼油化工总厂华亿实业总公司,刘全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4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锦西炼油化工总厂华亿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山屹,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全叶,男,汉族,1957年12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再审申请人中国石油锦西炼油化工总厂华亿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全叶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葫民终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华亿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禹政一代理审判员 谭 斌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海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