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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邹醒民与被告万荣县畜牧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醒民,万荣县畜牧兽医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37号原告:邹醒民。被告:万荣县畜牧兽医局。法定代表人:闫国伟,系该局局长。原告邹醒民诉被告万荣县畜牧兽医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醒民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醒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XX鹃审 判 员  金飞云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小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