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凌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凌某。被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人凌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凌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那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自本案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向权利人凌某支付儿子抚养费3000元、经济补偿费70000元,两项合计73000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162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我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作出(2015)那执裁字第63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周某每月的工资收入2985元,直至义务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5)那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那执字第63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卫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乃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