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雁与李强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雁,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244号申请执行人王雁(身份证号×××),女,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强(身份证号×××),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王雁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2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雁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强给付借款64000元,诉讼费84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李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本院通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王雁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王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李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4847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20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雁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李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宋启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戚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