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中民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晓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徐晓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814号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何建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费旭燕,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晓莉,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晓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