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湖南大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晏建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大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晏建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081号原告湖南大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203号。法定代表人卜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薇茜,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雪晴,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晏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晏建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大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晏建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大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大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伟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