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揭翠红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德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揭翠红,无业。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德安县看守所。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揭翠红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揭翠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告人揭翠红经人介绍开始信奉全能神邪教(其在教中的灵名为杨毅),先后在乐平市全能神教会担任“带组”、“浇灌执事”、“讲道员”等职务,对教徒宣传全能神邪教。2012年5月,被告人揭翠红被教会派往香港参与全能神邪教组织的讲道活动。2014年6月,被告人揭翠红被教会派往德安县开展德安小区(下辖德安县、星子县、共青城市等21个教会点)开展工作,由被告人揭翠红和黄某某(灵名为真心,在逃)共同负责德安小区的教会事务,并确定了文字组、修改组等教会组织架构。期间,被告人揭翠红通过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下载复制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传播全能神邪教,组织教徒通过讲神话、写心得等方式传播全能神邪教教义,煽动教徒不履行法定义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针对上述事实,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揭翠红的供述、证人吴某等6位证人证言、德安县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及电子证据内容打印件、被告人辨认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等。被告人揭翠红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特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揭翠红辩称自己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才躲至德安县,在德安县境内没有进行相关的邪教活动,其携带的电子设备中的视频、音频文件也未进行传播,只供自己观看,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揭翠红数年前经朋友介绍开始信奉全能神邪教(其在教中的灵名为杨毅),在乐平市全能神邪教的教会中担任“浇灌执事”、“讲道员”等职务,以讲读“神话”及交换信教心得体会的方式对教徒宣传全能神邪教。2014年6月,被告人揭翠红被上级教会组织派到德安小区(下辖德安县、星子县等地)担任“带领”职务,先后租住在德安县宝塔乡岳山垅李家畈新村李某的出租房、德安县蒲亭镇府前路高速路旁张某的私房内,和德安小区的教徒黄某某(灵名为真心、况莹,现在逃)共同管理德安小区的教会事务,成立了文字组、修改组等教会组织架构,帮助文化水平低的教徒写心得体会和修改文章,通过互联网下载了涉及宣传全能神邪教、抨击中国共产党的视频、音频文件拷贝在平板电脑、MP4等电子设备里,通过聚会到教徒家中用将“神话”、撰写信教心得体会等方式传播全能神邪教,清理教会组织、开除不符合教会组织要求的教徒,并将德安小区教会的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2014年9月17日,全能神邪教教徒沈某甲、吴某准备在兴祥小区开展活动时被群众举报,德安县宝塔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同在现场的被告人揭翠红带至警局讯问,并从被告人身上扣押到全能神文字资料、平板电脑、SD卡等大量储存全能神邪教材料的电子设备。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揭翠红归案后的供述,证实其信奉全能神邪教并在教中担任职务及负责德安小区教会具体事务、传播教会教义的经过。2、证人吴某、沈某甲、沈某乙的证言证实,吴某、沈某甲都是全能神邪教的教徒,2014年9月17日,吴某准备到德安县兴祥小区找沈某甲,被其丈夫沈某乙控制。同时,沈某甲也准备找吴某,在德安县兴祥小区也被沈某乙控制,沈某乙将其二人带至派出所,可以印证吴某、沈某甲是相约至兴祥小区的事实。3、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房租合约、被告人揭翠红指认照片,证实2013年底,张某将自己位于德安县蒲亭镇府前路高速路旁的私房出租给一名叫刘某的女子,后看见有三名女子在此居住;2014年7月1日,李某将其大儿子位于德安县宝塔乡��山垅李家畈新村的出租房出租给几名中年女子,经被告人揭翠红指认,其先后居住在该二处出租房内,印证了被告人揭翠红经常与他人在出租房内聚会的事实。4、德安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关于信教心得、工作汇报的文字材料、九江市公安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及部分内容打印件证实,被告人揭翠红随身携带了其收集德安小区教徒信奉全能神邪教的心得体会、工作汇报、申请报告等文字材料及平板电脑、MP4等电子设备,其中电子设备中储存了大量关于全能神邪教教会的工作汇报、申请报告等,落款处写有“小区带领”、“浇灌执事”、“福音执事”、“讲道员”、“代办人”、“同意率”等字样及对申请报告的批改意见。证实了被告人在德安小区的活动事实内容。5、德安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揭翠红处扣押到的MP4��证证实,该MP4中含有被告人揭翠红下载的大量宣传全能神邪教的视频、音频文件,经播放被告人揭翠红予以确认。6、被告人揭翠红指认德安小区有过活动的教徒居住点和中转站照片证实,其在德安小区传播全能神邪教、作为德安小区带领负责上传下达教会事务的具体地点。7、被告人揭翠红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17日,德安县公安局宝塔派出所民警接到沈某乙的报警称在德安县宝塔大道有群众抓获几名邪教组织成员,遂赶到现场,将揭翠红带回派出所讯问。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人揭翠红作案的时间、地点、经过及其在整个作案的过程中的具体行为等事实。从证人证言中能反映被告人在租住地点活动的事实;从被告人自带的笔记本、平板电脑及相关的电子数据中皆能证明其在德安小区开展活动的方式及已经形成了邪教组织所具备的组织架构的人员情况。且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控方向法庭宣读或出示的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揭翠红抗拒国家对邪教“全能神教”的取缔,建立组织、发展成员,继续进行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该罪为选择性罪名,故公诉机关指控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当。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揭翠红处扣押的申请报告、教徒心得体会文章上的落款、签名、同意率等字样可以证实德安小区的教会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组织架构,教徒之间就教会事务进行过聚会、交流和讨论,被告人揭翠红身上携带大量关于德安小区教会工作情况的资料,证明其之前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关于其是全能神邪教教会指派到德安小区担任小区带领职务、管理小区教会事务的供述属实,其将随身携带MP4电子设备中存储的关于全能神邪教的音频、视频文件用于传播、宣传邪教信息的传教活动的主观目的明显,从事犯罪活动准备充分、组织架构完善,犯罪事实确凿,故被告人揭翠红辩称其是为躲避追查而到德安县,未进行任何邪教活动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揭翠红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林辉辉审判员 简正波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清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