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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余媚媚与李修存、薛盛叶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余媚媚,李修存,薛盛叶,薛纪素,朱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余媚媚。被执行人:李修存。被执行人:薛盛叶。被执行人:薛纪素。被执行人:朱钟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2月27日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余媚媚与被执行人李修存、薛盛叶、薛纪素、朱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李修存交纳执行款400万元及利息;薛盛叶、薛纪素、朱钟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李修存、薛盛叶、薛纪素、朱钟强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38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划拨被执行人朱钟强在中国光大银行杭州钱江支行的存款38186.9元(账号:76×××43);划拨被执行人朱钟强在中国光大银行杭州钱江支行的存款4292.37元(账号:76×××83);划拨被执行人朱钟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龙翔支行的存款41312.37元(账号:62×××17);划拨被执行人朱钟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龙港支行的存款2016.1元(账号:62×××19);划拨被执行人朱钟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龙翔支行的存款1782.36元(账号:62×××13);划拨被执行人朱钟强在中国银行温州苍南龙港支行的存款2159.96元(账号:00×××23);划拨被执行人朱钟强在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河支行的存款5487.51元(账号:10×××05);划拨被执行人李修存在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的存款1488.35元(账号:10×××60);划拨被执行人李修存在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的存款768.37元(账号:10×××07);划拨被执行人薛盛叶在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976.53元(账号:62×××44)。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修存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厦2407室房屋,已在(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115号案件中予以查封,处于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薛纪素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百有西街139号房屋,已在(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115号案件中予以查封,处于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朱钟强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401号、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141-149号402室、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147号1-2层、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华百广场竹园阁602室共四处房产,已在本案件中予以查封,处于处置过程中;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苍南县房产综合档案室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3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