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非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缙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卢周奎、李正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缙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卢周奎,李正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非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素贞。被执行人卢周奎。被执行人李正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卢周奎、李正琼计划生育一案中,已执行20000元,尚未执行30000元及利息等,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非字第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伟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丁南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