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永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崇珍与温州三立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珍,温州三立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商初字第430号原告:张崇珍。被告:温州三立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久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崇珍诉被告温州三立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崇珍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崇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崇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现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崇珍负担。审判员  廖鸿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真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