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蚌埠农村商业信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673号孙拥军:蚌埠农村商业信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蚌山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予以:1、强制执行;2、司法处罚、3、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联系人:陈松联系电话:371****账户名称: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账户号码:80600012011100006373开户行:徽商银行蚌埠龙湖支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