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小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温塘久久之星生活品味馆与杨建刚、程新霞不当得利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塘久久之星生活品味馆,杨建刚,程新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小字第37号原告温塘久久之星生活品味馆。地址:陕县温塘骏景花园西门。业主杨晓静,女,汉族,1975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现住陕县温塘久久之星生活品味馆。被告杨建刚,男,汉族,农民,1959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被告程新霞,女,汉族,农民,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塘久久之星生活品味馆与被告杨建刚、程新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塘久久之星生活品味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温塘久久之星生活品味馆。审判员 宋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琳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