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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邹佳全与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348号原告邹佳全。委托代理人颜钊,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浩,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戴文龙。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3日。开庭时间:2015年8月19日。案件事实双方存在争议的有以下事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缔结借款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是。二、债权人有无实际足额支付借款本金:足额。三、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2013年5月22日。四、借款的期限:2013年5月22日至2013年6月22日。五、有无偿还部分借款本金:无。六、有无偿还借款期间的约定的利息或逾期还款的利息:无。七、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八、借款利息的��算期限:从2013年6月22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故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原告诉请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6月22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文龙向原告邹佳全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二、被告戴文龙向原告邹佳全支付借款利息(以8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6月22日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20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7.5元,由被告戴文龙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芷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岑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