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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范书安与赵治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书安,赵治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书安,男,汉族,1972年3月26日生,住中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治民,男,汉族,1961年7月9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更献,男,汉族,1954年7月9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上诉人范书安与被上诉人赵治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范书安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另案中达成调解协议,赵治民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范书安的起诉。本院认为,赵治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赵治民撤回起诉。一审受理费680元,由赵治民负担。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范书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郏文慧审 判 员  邱平平代理审判员  杨献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