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梁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18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超华,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李超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通过一个外号叫“猴子”的朋友结识一个姓鲜的男子,姓鲜的男子说想在长安开个游戏厅需要一个管理人,梁某对鲜姓男子说他可以去。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梁某在长安区某某村租用了村民倪某某家的房子并支付了半年的租金。2014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梁某雇车拉来了11台游戏机放进租用的房子。2014年6月1日,电子游戏赌博厅开始营业,梁某1(已行政处罚)、党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博厅内为赌博人员以上分、退分的形式进行赌博。至2014年6月25日被查获时,非法获利一万元人民币。经鉴定,梁某开设的赌博厅内11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记录,破案、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梁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二、赌博工具游戏机11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一审 判 员 田秋玲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