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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罗晚求与被执行人毛伟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晚求,毛伟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罗晚求,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创业路*号**幢*单元。被执行人毛伟志,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县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墨江县鱼塘乡挖鲁村委会下田房村民小组。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罗晚求与被执行人毛伟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584.9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毛伟志在西双版纳州境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案委托普洱市墨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景执字第599号执行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成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