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3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邢某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3358号被执行人:邢某,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庄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邢某判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罚金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银行存款查询、车辆查询、房屋查询、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