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8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志斌与天津市奥瑞特环保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斌,天津市奥瑞特环保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32-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斌。被执行人天津市奥瑞特环保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通达街56号。法定代表人谢学农,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志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奥瑞特环保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8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 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