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利与营口广通运输有限公司、杨旭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营口广通运输有限公司,杨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张利,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孟家岭镇青山路社区。被执行人营口广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工业科技园路。被执行人杨旭,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港街。申请执行人张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杨旭等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宽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