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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邓朗成与岳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朗成,执行人岳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邓朗成被告执行人岳渝金邓朗成与岳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岳渝金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邓朗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7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朗成与被执行人岳渝金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邓朗成自愿撤销申请,并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