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诉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光、吴娟娟等与保定蒙域王子羊绒纺织有限公司、刘宝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光,吴娟娟,保定蒙域王子羊绒纺织有限公司,刘宝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诉保字第28-1号申请人:赵光。申请人:吴娟娟。被申请人:保定蒙域王子羊绒纺织有限公司(现名称蒙域王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县大因镇李迪城。法定代表人:刘宝通,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宝通。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9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资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担保财产如下:1、赵会芳名下牌照号为冀A×××××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赵光名下牌照号为冀F×××××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3、吴娟娟名下牌照号为冀F×××××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4、吴桂娟、汪泽宾名下位于隆昌路94号门脸一处,房权证号为第××号。5、任德辉、尹静波名下位于恒祥北大街2199号秀兰四季城3区6号楼2号门脸一处,房权证号为第××号。6、保定市德汇文化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保定市高开区北二环北“968创意产业园区”内的6号楼B4室及6号楼A4室房屋两套。二、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9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子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