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邢某某诉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886号原告邢某某,女,现住扶余市。被告杜某某,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