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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王秀玲与王福山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玲,王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4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玲,女,1965年9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福山,男,1961年4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王秀玲与被执行人王福山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延迟债务利息4200元。被执行人同意用工资和公积金偿还上述款项,每月用工资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