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耿兆柏、程应桂与临沭县玉山镇河湾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兆柏,程应桂,临沭县玉山镇河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耿兆柏,居民。申请执行人:程应桂,居民。被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河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大前,主任。地址:临沭县玉山镇河湾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兆柏、程应桂与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河湾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沭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贺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