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卓康华与吴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康华,吴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卓康华,男,生于1981年12月13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世林,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先斌,男,生于1980年1月2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康华诉被告吴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康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康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卓康华负担。审判员 范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