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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卓康华与吴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康华,吴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卓康华,男,生于1981年12月13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世林,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先斌,男,生于1980年1月2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康华诉被告吴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康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康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卓康华负担。审判员  范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