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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淄博永富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重字第1号原告:淄博永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总经理。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永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永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永富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永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5元,减半收取6122.50元,诉讼保全费4743元,由原告淄博永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传宝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