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4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北京宝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033号申请人北京宝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5582497(1-1),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路2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6875392(1-1),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1层A7023。负责人徐敏,职务总经理。北京宝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证字第0069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一、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肆佰伍拾万元整;二、自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双方所签《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之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三、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申请人北京宝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顺三条21号1号楼8层号房产,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号,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40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奕旭审 判 员 赵 驰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