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蒋家连与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家连,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178号原告:蒋家连。委托代理人:叶世武,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望巧,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明根。委托代理人:童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家连诉被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家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家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蒋家连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芦吉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高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