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曾广顺与梁莹、赵汉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广顺,梁莹,赵汉华,董英花,麦慧玲,傅洁丽,屈敏玲,刘慧,廖小兰,冼海晏,林俐,许向民,陈志强,区兰兰,黎永宗,唐锦卿,梁跃,甘叶坚,黎细霞,黄武毅,文志善,张伟通,刘焕贤,李绍坤,钟杰华,刘任晋,关梅玲,老慧艳,老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曾广顺,建筑承包商。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莹,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护士。被执行人赵汉华。被执行人董英花。被执行人麦慧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业务员。被执行人傅洁丽,无业。被执行人屈敏玲。被执行人刘慧,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廖小兰,无业。被执行人冼海晏,无业。被执行人林俐,无业。被执行人许向民,广西梧州东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员。被执行人陈志强,广西梧州东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员。被执行人区兰兰,梧州市丰业房地产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黎永宗,广西梧州东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唐锦卿,广西梧州市东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休会计。被执行人梁跃。被执行人甘叶坚,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黎细霞,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黄武毅,原广西梧州东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文志善。被执行人张伟通,广西梧州东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焕贤。被执行人李绍坤,约45岁。被执行人钟杰华。被执行人刘任晋。被执行人关梅玲。被执行人老慧艳。被执行人老振宇。本院在执行曾广顺申请执行梁莹、赵汉华、董英花、麦慧玲、傅洁丽、屈敏玲、刘慧、廖小兰、冼海晏、林俐、许向民、陈志强、区兰兰、黎永宗、唐锦卿、梁跃、甘叶坚、黎细霞、黄武毅、文志善、张伟通、刘焕贤、李绍坤、钟杰华、刘任晋、关梅玲、老慧艳、老振宇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将扣划被执行人许向民60000元、董英花32735.76元、文志善40600元、黎永宗12482元、廖小兰67061.25元、张伟通40600元,共款250811.01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曾广顺,余款暂无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蝶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汉武审判员 甘 宇审判员 李海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昌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