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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资阳市和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北二巷333号春天花园与曾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和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曾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资阳市和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北二巷333号春天花园。法定代表人蒲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万祥,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馨。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和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和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和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和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和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