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钟红生与钟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红生,钟荣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395号原告:钟红生。被告:钟荣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红生与被告钟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红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