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偃民四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梦诉被告洛阳市磊矗鑫石材有限公司、李宏伟、苗建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梦,洛阳市磊矗鑫石材有限公司,偃师市金沃建材有限公司,李宏伟,苗建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偃民四初字第00158号原告:高梦,女,1988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告:洛阳市磊矗鑫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偃师市金沃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晓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宏伟,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被告:苗建中,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原告高梦诉被告洛阳市磊矗鑫石材有限公司、偃师市金沃建材有限公司、李宏伟、苗建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被告涉嫌犯罪,原告高梦已向公安机关申报相关权利,本案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东昕审 判 员 张西贤人民陪审员 陈卫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温静洁 来源: